伤残人员劳动能力与工伤鉴定
行政许可法律 法规依据及条款
法律、法规依据 及条款的内容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九条
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由劳动、社会保险、卫生、人事、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单位在向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要报告同级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对事故和被保险人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有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社会保险部门指劳动保障局的社会保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