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称为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劳动者在已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际社会通常称之为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和企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事务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为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补充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在企业和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视企业经营状况,通过民主协商,自主确定是否参加和确定保险水平,自行选择经办机构。它是一种企业行为,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劳动者均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
在任何国家,养老保险都是依法规范并以社会保险形式所体现的一种政府行为,基本要求是: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包括制度覆盖范围、制度模式、享受条件、待遇标准、基金筹集、管理体制等方面。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2)互济性。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规模逐步缩小,人口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仅仅依靠家庭和企业养老的传统格局已经难以维持。所以,必须由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是概率论所反映的随机现象运动的主要规律之一,将其原理应用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上,称为"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一般来说,养老保险费用应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3)普遍性。每个人都有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社会要保持经济和社会文明不断发展,就必须重视和解决好养老问题。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之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之长,费用收支规模之庞大,世界上凡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的。
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障原则。养老保险不同于救济,而是对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予以切实保障,其基本要求是使劳动者退休后,生活水平不会下降或不会下降过多。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应当有利于低收入群体。反映在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方面,应该体现低收入人群养老金替代率较高,而高收入人群替代率相对较低。对于高收入人群,要实现退休后生活水平不会下降或不会下降过多的目标,可以依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来解决。(2)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应该也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则无法发挥保障功能;如果保障水平高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则会在客观上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并诱发提前退休的内在冲动,浪费有效的劳动力资源,增加用人单位负担,不仅会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危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养老保险的水平,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充分考虑到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承受能力。(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又要体现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因此,要将这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下,采用不同的方式。在实行"普惠制"(指基本养老保险体素普遍适用于全体国民)的制度下,更多的是体现公平的因素,而在非"普惠制"的制度下,更多的是体现差别因素。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以社会公平为主的"大锅饭"制度,退休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别不大;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养老保险制度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更加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以达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的目的。(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商业保险的普遍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即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之后,才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义务主要主包括:①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②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这一原则广泛适用于保险与工资收入相关联的养老保险体系,即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与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5)广覆盖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运用"大数法则",在某一社会范围内分散劳动者或社会成员的风险,从而构筑起一个"社会安全网"。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仅覆盖到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目前已经逐步扩大到所有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建立覆盖所有城镇劳动者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广大农业劳动者也要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6)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政府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并进行监督,但不直接经办养老保险事务,而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委托或设立一个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②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③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7)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原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一般来说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受到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但在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可能出现相对下降。因此,应通过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8)法制化原则。养老保险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养老保险范围、主体、筹资方式、基金模式、待遇水平和管理方式等,都需要由法律、法规来加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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