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分别从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角度来把握。从理论上讲,就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根据这一定义,一个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就可以被认为是实现了就业:(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2)所从事的是某种合法的经济活动,以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或服务为目的;(3)从事这种社会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收入。
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就业的概念,还必须对法定劳动年龄的界限、从事社会劳动的时间长度和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国际劳工统计协会规定:各国可根据国情确定劳动年龄的上下限,劳动时间的长短和工资的最低限度。凡在劳动年龄之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算是就业:(1)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2)有职业而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度假、旷工或气候不良、设备损坏临时停工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3)自己当雇主或营业,包括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工厂,工作时间相当于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没拿报酬,也算就业。而下述情况不属于就业范围:(1)童工;(2)不以获得收入或盈利为目的的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等。
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是通过月或季度抽样调查对就业进行统计的,如美国规定,在调查统计当天所在的一周内为取得报酬而连续工作15个小时即为就业;马来西亚规定,一年工作4个月,一天工作3个小时,即算就业。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抽样调查制度来获得就业数据,而是通过统计报表制度来获得就业数据。统计报表制度所依据的是管理部门的记录,而许多劳动者虽已就业,但并没有到劳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这些人就没有被统计为就业者。我国的就业者(从业人员)包括:(1)职工;(2)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3)私营业主;(4)个体户;(5)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6)乡镇企业从业人员;(7)农村从业人员;(8)其他从业人员,具体包括现役军人。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现役军人不属于就业统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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