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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湾丰绅制衣厂违法招用童工被查处
2006年11月22日,我局监察大队在进入石湾丰绅制衣厂例行劳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招用的员工黄小燕,是童工嫌疑人。
通过询问记录、现场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该厂2006年8月12日招用的黄小燕,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是童工。
该厂从2006年8月12日起使用至2006年11月22日止,共使用黄小燕3个月时间,该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第15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
我局于2006年12月28日发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限期内,该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复核的要求。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并在第二天把决定书送达该厂。处罚决定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厂没有要求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执行。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息中心撰稿、监察大队提供资料) |